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我市制定出台《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天津市實施辦法》)。
一、《天津市實施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行政區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經濟健康發展、民族安定團結、社會和諧穩定。近年來,行政區劃管理制度體系不斷健全,行政區劃設置不斷優化,特別是自《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及《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施行以來,為我市在加強行政區劃管理、保持行政區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將行政區劃作為黨領導人民依據憲法法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市委、市政府對行政區劃工作高度重視。為適應法規制度發展形勢需要,通過法治手段對我市行政區劃管理做出新的規範,我市將制定地區性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列入工作重點。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市民政局負責起草了《天津市實施辦法》,經過廣泛深入調研,反覆研究論證,多方面徵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實施。
二、制定出台《天津市實施辦法》有哪些積極意義?
答:1.制定出台《天津市實施辦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必要舉措。出台《天津市實施辦法》,旨在切實解決我市行政區劃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市、區各級政府依法依規加強行政區劃管理、優化行政區劃設置的必然要求。
2.制定出台《天津市實施辦法》是更好服務我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現實需要。隨着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中面臨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越來越重,依法加強行政區劃管理在城鄉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出台《天津市實施辦法》對於我市在行政區劃領域深入落實全面深化改革任務,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3.制定出台《天津市實施辦法》是開創行政區劃工作新局面的內在要求。《天津市實施辦法》的出台為實現行政區劃全流程管理創造了條件,能夠從根本上保障行政區劃設置的不斷優化和調整的科學合理,不斷提升我市行政區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遵循、堅持哪些工作原則?
答:1.堅持黨的領導。
2.保持總體穩定。
3.堅持統籌發展。
4.堅持界域分明。
四、行政區劃的變更具體指什麼內容?
答:行政區劃的變更,包括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隸屬關係的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駐地的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變更。
1.行政區劃的設立,是指設立新的行政區劃。
2.行政區劃的撤銷,是指撤銷原有的行政區劃。
3.行政區劃的更名,是指改變行政區劃專名。
4.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變更,是指行政區劃整建制由其原上級行政區劃劃歸另一個上級行政區劃管轄。在不改變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情況下,將行政區劃整建制委託另一行政區劃代管或者變更代管關係,參照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變更辦理。
5.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是指將一個行政區劃的部分行政區域劃歸另一行政區劃管轄。
6.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駐地的遷移,是指市人民政府駐地跨區管轄範圍的變更;區人民政府駐地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範圍的變更。
五、市和區民政部門在行政區劃管理工作中是如何分工協作的?
答:1.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審核辦理行政區劃變更事項,組織擬訂鄉鎮、街道設立標準。鄉鎮、街道設立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報送國務院備案。
2.區民政部門負責調查和研究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劃的有關問題,提出可行性意見和建議;在本級人民政府主導下,與有關部門協同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收集、保管行政區劃文件、地圖及有關資料,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統計行政區劃基本情況等工作。
六、哪些行政區劃的變更須報請國務院進行審批?
答: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市的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區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批。
七、鄉鎮、街道的行政區劃的變更應如何履行審批程序?
答: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八、區的行政區劃變更上報審批程序是否與鄉鎮、街道相同?
答:不同。
1.區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批。
2.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有關區人民政府協商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3.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九、區人民政府申請變更行政區劃,需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請書;
2.風險評估報告;
3.專家論證報告;
4.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情況;
5.變更前的行政區劃圖和變更方案示意圖;
6.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申請書中應當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答:1.行政區劃變更理由;
2.行政區劃變更方案:涉及設立行政區劃的,應當在變更方案中明確擬設立行政區劃的名稱、建制類型、隸屬關係(含代管關係)、行政區域界線和人民政府駐地;涉及撤銷行政區劃的,應當在變更方案中明確行政區劃撤銷後其所轄行政區域的歸屬。
3.與行政區劃變更有關的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人口、民族、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係的基本情況;
4.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研判情況。
十一、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需徵求哪些有關部門的意見?
答:區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徵求機構編制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外事、發展改革、民族宗教、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十二、行政區劃變更涉及須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的,應提交哪些備案材料?
答:應當將以下備案材料一式五份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1.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報告;
2.行政區劃變更批覆文件;
3.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提交的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材料。
十三、批准行政區劃變更後,變更工作的操作期為多久?
答: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變更;情況複雜,12個月內不能完成變更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完成變更時,同時向審批機關報告
十四、完成行政區劃變更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的情況報告需包括哪些內容?
答:情況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區劃變更批覆內容落實情況;
2.人民羣眾反應和輿論反響情況;
3.行政區劃變更的影響和初步效果;
4.風險控制和處置情況;
5.行政區劃變更後需要勘定行政區域界線的,還應當報告完成界線勘定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十五、完成行政區劃變更後,新的行政區劃圖是如何公佈的?
答:行政區劃完成變更情況報告審批機關後3個月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更新後的行政區劃圖標準樣圖報批准行政區劃變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由組織更新行政區劃圖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地圖管理有關規定送審後向社會公佈。